一直未使用的车位且物业没有记录,管理费缴纳
针对您一直未使用的车位且物业没有记录,但物业仍要求缴纳管理费的问题,根据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,若车位超过1个月未停放机动车,您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免收停车服务费的申请,但需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。若物业未记录且仍要求缴费,您可先与物业沟通确认车位使用情况,若沟通无果,可依据条例规定提出免缴申请,并保留沟通记录作为证据。若物业拒绝,再考虑法律途径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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